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单位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单位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单位收入总表》
三、《单位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确定本院检察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五)负责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负责对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控告、申诉和举报,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九)负责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负责检务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23年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共有预算单位1个,包括: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复的“三定”方案,我院现有内设机构4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
编制人数小计25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20人,工勤编5人。实有人数小计40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36人,政法编19人,工勤编5人,事业编1人,省聘书记员4人,本级聘用书记员6人,临聘人员1人。离休人数小计0人,退休人数小计4人,退职人员0人,遗属人数0人。在校学生0人,其中:本科生人数0人,专科生人数0人。
第二部分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单位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3年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577.8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3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77.8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9.77万元;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结转0.0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4.12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3年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577.8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35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498.1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1.2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67.1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5.6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36万元,资本性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79.7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5.5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9.7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0.0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00万元,资本性支出0万元,对企业补助0.00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488.5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6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1.3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1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8.4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2.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66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446.8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3.4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5.6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2.8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3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12万元;资本性支出0万元,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减少)0.00万元;对企业补助0.0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减少)0.00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3年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577.8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35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488.5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1.3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2.8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498.1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1.2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67.1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5.6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36万元,资本性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79.7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5.5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9.7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0.0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00万元,资本性支出0万元,对企业补助0.00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3年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0.00万元,即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3年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为0.00万元,即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3年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费预算125.64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8.76万元,下降6.52%,其中:
办公费14.00万元,印刷费3.00万元,水费0.50万元,电费10.00万元,邮电费1.00万元,差旅费1.0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维修(护)费2.06万元,会议费2.00万元,培训费1.00万元,公务接待费5.00万元,劳务费10.00万元,工会经费20.17万元,福利费4.91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10.0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2.7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8.28万元。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总额0.00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 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8月31日,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实有数0辆,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6辆。
2023年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九)其他运转类项目情况说明
1.项目总体概述
根据九江市财政局的要求和部署,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初预算共编制了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年初预算安排57.05万元)、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年初预算安排16.96万元)、工作人员加班补贴(年初预算安排5.76万元),并严格贯彻落实“花钱必问效”的要求,上述项目均编制了项目目标和具体绩效指标。其中,二级项目3个,共涉及资金79.7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该三项均属其他运转类项目。
本着突出重点的理念,下文将公开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等重点项目的相关情况。
2.聘用制书记员经费项目
1)项目概述:聘用制书记员经费项目是江西省按照党中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法机关的办案力量而设立的,主要做法是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充实到基层政法机关办案一线。
2)立项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政法【2018】11号)。
3)实施主体: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4)实施方案:按照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九江市财政局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设定有关绩效目标,并据此考核。
5)实施周期:1年,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年度预算安排:全年预算安排57.0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7.05万元。
7)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下表。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
(2023年度) |
项目名称 | 2023年专项:省聘书记员经费 |
主管部门及代码 |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264 | 实施单位 |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
项目资金 (万元) | 年度资金总额 | 57.05 |
其中:财政拨款 | 57.05 |
其他资金 | 0 |
上年结转 | 0 |
年度绩效目标 |
1、保障聘用制书记员2023年正常办公、生活秩序。 2、做好帮助检察官做好日常材料整理等书记员工作职责内的相关工作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指标 | 聘用书记员成本 | ≤57.05元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人员聘用数(人) | ≤7人 |
质量指标 | 考核通过率(%) | ≥95% |
时效指标 | 书记员招聘完成及时率 | =100%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书记员参与办案率 | ≥95%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检察官对书记员满意度 | ≥85% |
3.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项目
1)项目概述: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项目是江西省按照党中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激励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多做贡献,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其基本内容就是通过考核,激励全体政法干警奋发有为。对于业绩突出的,要多奖;反之少奖,甚至不奖。
2)立项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试意见(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29 号)
3)实施主体: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4)实施方案:按照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九江市财政局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设定有关绩效目标,并据此考核。
5)实施周期:1年,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年度预算安排:全年预算安排16.9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6.96万元。
7)绩效目标和指标,具体如下。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
(2023年度) |
项目名称 | 2023年专项: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 |
主管部门及代码 |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264 | 实施单位 |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
项目资金 (万元) | 年度资金总额 | 16.96 |
其中:财政拨款 | 16.96 |
其他资金 | 0 |
上年结转 | 0 |
年度绩效目标 |
执行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检察绩效奖励发放。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指标 | 司法责任绩效成本 | ≤169600元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月奖励收益人数 | ≤20人 |
质量指标 | 认罪认罚适用率 | ≥85% |
时效指标 | 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 =100% |
民事案件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 =100% |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 =100% |
行政案件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 =100% |
发放迟延率 | ≤5%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社会涉诉信访案件处置率 | ≥85%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满意率 | ≥95% |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15.0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0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公务接待费5.00万元,比上年减少2.0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00万元,比上年减少2.05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非偿还性资金。
(三)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四)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统计财政拨款结余弥补2023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2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我院主要反映检察事务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我院主要是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
(三)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前者反映单位按照规定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后者反映单位按照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我院对此的界定为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单位涉及的专业名词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般指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依照法律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述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