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七、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八、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CA01表)
二、收入决算表(CA02表)
三、支出决算表(CA03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CA04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CA05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CA06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CA07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CA08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CA09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是基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基本职能是:
1.对共青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共青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接受中共共青城市委员会和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任务。
3.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依法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6.对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7.依法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德安县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检举。
9.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宣传工作;掌握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10.对检察业务中涉及的检察技术进行物证审查、检验和鉴定工作。
11.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和辅助人员的工作。
12.承办市委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无下设直属单位。本级内设12个职能科室,具体为:政治处(含纪检、监察)、办公室(含行政、财务、装备、法律政策研究、宣传)、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科、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第二部分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892.37万元,其中上年结转和结余286.52万元,较上年增长173.76%;本年收入合计605.85万元,较上年减少15.3%;主要原因是:收入减少。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605.85万元,占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总计892.3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689.62万元,较上年减少12.26%;年末结转和结余202.75万元,较上年减少29.23%;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689.62万元,占100%;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为982.52万元,决算数为892.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0.82%。主要原因是项目减少。
按功能分类科目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年初预算数为678.68万元,决算数为605.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27%。
按经济分类科目分:工资福利支出296.09万元,较上年增长27.89%,主要原因是:工资增加;商品和服务支出115.8万元,较上年较少31.73%,主要原因是:支出项目减少;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37.04万元,较上年增加23.17%,主要原因是:考核奖励增加;其他资本性支出140.69万元,较上年增加570.27%,主要原因是:办案区改造升级,采购装备。
四、 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行政单位使用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日常经费支出115.8万元,比2015年减少53.83万元,减少31.73%,主要原因为2015年进行了大楼维护。其中:办公费13.69万元,印刷费0.78万元,电费6万元,邮电费6.28 万元,差旅费12.38万元,会议费 3.31万元,培训费8.37 万元,公务接待费 6.83 万元,工会经费17.06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45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4.58 万元。机关运行经费变动原因是:支出项目的相对减少。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88万元,决算数为23.27万元,完成预算的26.44%。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5万元,决算数为6.83万元,完成预算的27.32%,较上年减少14.41%。主要原因是:公务活动减少。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年初预算数为3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主要原因是未采购车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3万元,决算数为16.45万元,完成预算的49.85%,较上年减少8.7%,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减少。
六、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本部门2016 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7.5万元,
七、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 辆。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我单位暂时未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以后我院努力改进,争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做到公正公平。
第三部分 共青城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表(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本局的其他收入是中央燃油税转移支付收入。
(三)上年结转结余:填列2016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三公”经费:反映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三)、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五)、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单位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在职职工的公积金费用。
(七)、培训支出:反映各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
(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九)、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