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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全力呵护“最美鄱湖岸线”
时间:2021-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截止目前,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件,提起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件,发出检察建议17份……”,这就是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守护鄱阳湖”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交出的成绩单。

鄱阳湖作为中国第一大淡水湖,世界上最大的鸟类保护区,养育了世代生长居息湖畔的万物生灵。但是,近年来,鄱阳湖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为有效守护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重拳出击,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积极守护绿水青山,全力打造“最美鄱湖岸线”。

整治水源环境,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杨柳津河是共青城市的重要河流、饮水源取水点之一。2020年2月,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杨柳津河可能存在水源污染情况。该院随即成立工作组,由检察官带队开展调查,发现共青城市杨柳津河段苏家垱乡水源地存在违规养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部分渔船违规停靠等问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该院立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九江市共青城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依法履职,保障饮水安全,维护公共利益。通过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非法排污的养殖场及对周边的畜禽粪便得到了全面清理。“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水以净为本”,该院以鄱阳湖水域的水源地保护为监督重点,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有效推动了水源地环境治理,保障了群众的饮水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践行,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依法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全力保护鄱阳湖生态资源环境。在潘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被告人潘某生等人多次驾船至共青城市杨柳津河水域(该水域属禁渔区),通过放置“地笼”(属禁用工具),违规捕捞螃蟹、龙虾、鱼等水产品,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当地水域生态环境。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非法捕捞行为对鄱阳湖生态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和生态增殖放流费、评估费用,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经法院审理,判决潘某某等人支付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2274.2元,生态补偿增值放流费用2472.6元,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建立衔接机制,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城市公安局积极配合,建立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衔接机制”,明确单位职责职能与衔接配合机制,从信息交流、案件通报、案件定性、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进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联席会议、风险预警和宣传互动等制度。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希望每个人都能从自身做起,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要因一己私利而破坏鄱阳湖的生态环境,努力成为守护家园生态的卫士和传播者,让“青山常在、绿水长流”,让“草长莺飞、水阔鱼跃”,让鄱阳湖的生态物种资源繁衍生生不息。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共青城市共青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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