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12月15日,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就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起诉必要性召开公开听证会。此次听证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值班律师参加。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0日,赵某某驾驶小型货车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及时拨打报警求助电话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经交管大队依法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约定其余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支付。
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听证员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侦查机关代表意见后,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官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
【法条链接】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检察官提醒】
公开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对刑事案件的公开听证,逐渐成为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一项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公开听证辅助办案的方式,有效增强了检察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改变了以往封闭办案的旧模式,切实回应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关切和期盼,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