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8日,由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郭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

检察机关查明,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人郭某某从广东一个姓苏的男子处购入假冒的北面服饰(THE NORTH FACE)服装后,在其拼多多两家店铺售卖,共计销售94990元,获利10720元,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一时期,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购买假冒的Moncler商标加工贴牌的方式在其淘宝及拼多多店铺中销售Moncler服饰782件,销售金额约为135422元,获利约39122元,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1年12月31日,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在办案中主动作为,强化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有效回应消费者司法需求,为推进市场秩序正规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