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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检察院:“检察护企”挽回企业损失
时间:2024-09-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以来,共青城市检察院按照最高检“检察护企”的统一部署,发挥检察职能,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共计780余万元。为构建公平、公正、健康的市场环境作出了检察贡献。

坚持司法理念与办案挽损并进。该院将帮助企业挽回损失作为“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重点,用法律手段帮助企业追赃挽损。如,江西某建设工程集团与广东某公司法人代表雷某某的合同纠纷案,江西某建设工程集团承接一项目围蔽工程、土石方工程,梁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后梁某某以个人的名义与广东某公司法人代表雷某某签订围蔽工程合同书,梁某某私下将该围蔽工程转包给雷某某。合同签订后,雷某某完成围蔽工程施工,并依约向梁某某支付土石方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因工程竣工后,双方一直未结算工程款。雷某某便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江西某建设工程集团支付工程款并归还保证金。审判机关在建设工程集团未应诉情况下,缺席判决支持诉求并判梁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发现该案中梁某某以个人的名义,与雷某某签订合同,但该合同未加盖公司印章,保证金也未汇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对施工合同予以追认,公司不应承担退回保证金责任。据此,该院向审判机关建议再审并得到采纳,最终帮助企业挽回损失100万元。

强化多方协作,促进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机制。是明确各方职责与分工的重要保障。该院秉持“整体协同”的理念,加强与市公安、监察和法院的协作,将追赃挽损工作融入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全过程。如,在办理该市某国有控股公司余某某贪污案、伪造公司印章案中,该院加强与市监委、公安、法院协作配合,在侦查阶段,充分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引导公安、监察同步收集证据与查处涉案财物。在审查阶段,严格审核案件事实与证据,精确界定犯罪数额,明晰资产归属,及时追缴财物,责令赔偿受害者损失。在审判阶段,协同法院推进刑事和解,促进赔偿谅解。最终,帮助企业挽回损失307万元,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充分释法说理,全力督促退赔退赃。以法律为武器,以情理为纽带,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该院注重将司法办案与追赃挽损、矛盾化解相结合,通过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配合追缴赃款赃物。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审查逮捕、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量刑的重要依据。又如:该市某食疗公司张某职务侵占案,办案检察官多次到外市企业总部,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帮助企业追回380余万元损失后,对在押的张某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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