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虚构工程项目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7万元,共青城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于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查,2016年2月,被告人于某谎称自己承接了德安县某乡道路改道项目土方工程,并以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害人李某某、袁某某等人施工为由,与二人签订了《德安县某乡道路改道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某、袁某某交纳保证金10万元。后经过协商,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7万元保证金至于某银行账户。
检察官释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中,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并与被害人签订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缴纳保证金7万元,数额较大,系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故以合同诈骗罪对于某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有罪判决。